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资本金投入力度”提案的答复(摘要)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我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部署,研究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实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另一方面,加强担保行业制度建设,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促进担保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 在资金政策方面。为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资金融通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鼓励政策:一是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安排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促进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四是发挥再担保增强信用、分散风险等功能,促进再担保试点工作的开展。截至2009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担保资金60.38亿元。在相关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对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采取了适度的倾斜措施。在此政策引导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不断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准备金补助、业绩奖励、风险补偿、注资等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以上政策在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今年4月,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对担保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申请条件及要件、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实施几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对于引导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方向、增强抗风险能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按照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推动担保行业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明确要求要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已正式印发实施,《暂行办法》配套文件也正在抓紧制订过程中。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规审慎经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针对西部等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欠发达的实际情况,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地区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调发展,扩大政策覆盖面,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